质检总局关于受理新疆和田大枣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8/4 11:21:38点击率:0
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90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新疆和田大枣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和田大枣等46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序号:46
初审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名称:和田大枣
地方政府建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皮山县、墨玉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共8个市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四团、四十七团、皮山农场现辖行政区域
地方政府界定保护范围的建议文件:《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申请划定和田大枣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函》,和行函〔2015〕107号
标准或技术规范:新疆和田地区农业地方标准:DBN6532/T104-2014《和田大枣栽培技术规程》
有关单位、个人或者在先权利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3室
邮 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28
传 真:(010)82260248
E-mail:mailto:aqsiqgi@aqsiq.gov.cn"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24日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新疆和田大枣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和田大枣等46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序号:46
初审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名称:和田大枣
地方政府建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皮山县、墨玉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共8个市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四团、四十七团、皮山农场现辖行政区域
地方政府界定保护范围的建议文件:《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申请划定和田大枣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函》,和行函〔2015〕107号
标准或技术规范:新疆和田地区农业地方标准:DBN6532/T104-2014《和田大枣栽培技术规程》
有关单位、个人或者在先权利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3室
邮 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128
传 真:(010)82260248
E-mail:mailto:aqsiqgi@aqsiq.gov.cn"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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